北京保安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 佚名 | 发布时间: 2026-06-29 | 832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设立监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届期与理事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退出依照产生程序。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是本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设立常务理事会的,应设立监事会。

  本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社会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社会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社会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和增补、退出事项;

  (七)处理会员的申诉,监督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处分决定;

  (八)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和争议,必要时召集内部争议调解会议;

  (九)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宜。

  第四十一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提名或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监事会,应提前七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社会团体承担。

第六节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四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社会团体设立秘书长一人,负责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设立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社会团体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参照本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条件。本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社会团体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社会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

  本社会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举办实体机构,经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本社会团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实体机构分开,与实体机构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按照市场定价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本社会团体加强对实体机构财务情况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社会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办法》《薪酬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签字确认。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以及全体到会人员签字等内容。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材料至少保存三十年。

  不得以会长办公会等代替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在三十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管理制度,上述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五十三条  发生内部矛盾时,应优先通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等途径,在党组织监督下民主协商解决。如不能通过内部民主程序解决的,通过调解、仲裁、诉讼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四条  本社会团体成员如发现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向司法机关检举,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本社会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七条  本社会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社会团体有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公布,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本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本社会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社会团体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社会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经过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会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