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会费的管理,保障北京保安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和行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保安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 普通会员:年会费20000元人民币。
(二) 理事单位:年会费35000元人民币。
(三) 常务理事、监事单位:年会费50000元人民币。
(四) 副会长单位:年会费100000元人民币。
二、会费缴纳时间及方法
(一) 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根据不同的会费标准,将全年会费汇入协会账户,协会向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专用收据。
(二)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当年实际缴纳数额从批准之日次月计算,按照在会实际月计算收取。
(三) 会员资格发生变更的,从批准变更次月起增补当年缺额的会费,或退回多缴纳的会费。
(四) 会员会费由所在单位缴纳。
(五) 如本届理事会不能按时进行换届,延续期间的会费标准和缴纳方法不变。
三、会费的使用
(一) 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 开展协会专家委员会、行业妇联、行业团工委、党委等业务活动;
(三) 开展行业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及调研等业务活动;
(四) 同国内外保安组织、企业的友好往来;
(五) 支付房租、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交通工具的购置、租赁、维修保养等;
(六) 出版报刊、维护网站、编印资料及音像制品;
(七) 其他正常开支。
四、会费的管理
(一) 会费由协会统收统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协会每年在年检时向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 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审核。
(三) 协会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监督。
(四) 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协会将作退会处理。取消其参加保安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教育培训、国际交流和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活动;收回会员证书和证牌,并在协会官方媒体予以公告。
五、附则
(一) 本办法自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 本办法由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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